這是一輛腳踏車,在黃河裡的腳踏車。背後卻隱藏著非常沉痛的事實。
看到這張照片,你可能會想,為什麼這輛腳踏車會在河裡?不過也許你想破腦袋的答案,絕對沒有比事實還更驚人,更令人痛心。
接著,請你觀賞下列的影片,你就會知道整個來龍去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gFRC7wJ-1E
萬一沒辦法看,請看以下早已被刪除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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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殺黃河大冒險~~~
今天一行人
路過南崁溪
興致高昂
走在溪旁的路上
開始了我們的瘋狂舉動!!!!!!!
今天南崁溪像黃河一樣 非常的黃 廢話 因為真是出了名的髒
走在溪旁的路上 看見一台沒有鎖的腳踏車 想必主人一定非常不珍惜他
所以 我們就做善事 猜拳 輸的
將腳踏車 一腳踢入黃河 超殺!!!!
HIGH到一個極致!!! 可惜 沒有用影片拍下來 於是只拍了那輛腳踏車在水裡洗澡的樣子
整個超殺!!!!!!
我們一路HIGH到台茂 去看了蜘蛛人3
出來正是5點半的美好時光
想必大家知道我們又要幹麻了
我們第一次做善事做的不過癮
於是
就重回現場 找了一台有鎖的幸運車 他上輩子一定有燒好香
整段過程 請大家好好欣賞 (由於技術資源有限 跟攝影師GET空拿錯邊拍所以只好請大家縮成小螢幕彎頭觀看)
有殺到的回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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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事情經過就是,一群中學生因為好玩
先是用猜拳輸的任意將一輛腳踏車踢入南崁溪中(就是照片中那輛)
將著他們去看完電影回來,又找了一輛有鎖的腳踏車,將丟入溪中的過程拍攝下來
也就是連結中的影片。
而最後那段文字是其中一個人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寫的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s3221083&article_id=18491012
由於網路一陣撻伐,原作者已經把部落格關閉了。
也許以輔導取代管教是世界趨勢,但是很不幸的,至少就我所知,我還不知道該如何輔導這樣的小孩。
因為好玩,就任意丟棄他人的腳踏車
整個過程完全沒有羞恥心,失去了為他人著想的念頭
連自己可能已經犯罪了卻懵懂不知
身為老師,我們處在最沒力卻也最關鍵的時刻
看了這段影片,我在心中告訴自己好幾百萬遍
我千萬不能教出這樣的小孩!我一定會以教出這種小孩深深以為恥!
即使不是以老師的身分,就算是以國民的身分,我也無法接受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是這副德性。
學校教育很重要的是要引導孩子走向對的道路
希望社會能夠給老師們更多的鼓勵與支持
我相信沒有任何一位家長願意自己的孩子成為這段大冒險的主角吧。
以下檢附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來回應這則令人心痛的大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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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
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三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注意學生
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維護。
第 四 條 學校獎懲學生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 行為時之年齡。
二 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 行為之手段。
五 行為所生之影響。
六 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 行為之次數。
九 行為後之態度。
十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 五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 師長口頭獎勵。
二 公開場合表揚。
三 登載於學校刊物表揚。
四 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 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 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 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 六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
生行為:
一 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二 調整座位。
三 安排參與班級或學校公共服務。
四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 責令道歉。
六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七 實施個別輔導。
八 轉介輔導。
九 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第 七 條 學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 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
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 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
,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三 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
懲委員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 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 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 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 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
者。
七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 八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
懲會)。
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至四人,其中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 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 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委員因故
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
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
獎懲會會議由訓導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記錄,由主席指定委
員為之。
本條所定關於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之權責事項,於未設訓導處或輔導室之學校
,由負責該等職務之最高職位人員擔任或辦理之。
第 九 條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同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
第 十 條 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重大懲處案
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
應予保密。
第 十一 條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第 十二 條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
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 十三 條 學校對於學生獎勵案件,以公開表揚為原則。
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追蹤輔
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第 十四 條 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向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 十五 條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就有關獎懲會
受理重大獎勵案件之範圍與辦理獎懲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訂定補充規定,提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